一、定義
社交媒體是基于互聯網生態的溝通模式和平臺,用戶用文字、圖片、音頻和視頻等形式透過網絡分享經驗、表達個人意見和觀點。目前常見的社交媒體類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社交平臺(如抖音、微信、小紅書、微博等)、圖片/視頻分享平臺(如優酷、騰訊視頻、愛奇藝等)、論壇等。
二、規范要求
1.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遵循社會道德,對所發布的內容負責。
2.使用合法、大眾認可的社交媒體推廣公司產品。
3.真實客觀,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造謠。
4.發布涉及公司的各項信息,應使用公司官方渠道公布的內容及已核準的資料。
5.利用社交媒體進行業務推廣,需遵守《推廣規范》。
6.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、隱私權等。
三、違規行為
1. 擅自在社交媒體發布未經公司公開渠道(如公司官網、官方微信、微博)公布的內容或未經核準的資料;擅自發布公司的“非公開信息”和“保密信息”等不允許公開傳播的內容。
2. 擅自接受網絡媒體、自媒體等與公司產品或業務有關的采訪。
3. 發布關于公司、其他經營者的負面信息。
4. 通過社交媒體發布關于公司及產品的失實信息。
5. 制作、下載、復制、發布、傳播或者以其它方式使用違規內容,包括但不限于:
1)違法違規、危害國家安全、破壞民族團結、宣揚邪教迷信等信息;
2)黃賭、暴力、兇殺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等信息;
3)損害公共利益、擾亂社會秩序、引起或可能引起公眾恐慌的信息;
4)侮辱或誹謗他人、揭露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;
5)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等。
6. 以國家領導人、政府官員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或公司名稱、行政領導姓名、商標、產品品牌、技術名稱、企業文化理念等,作為社交媒體域名、賬號、昵稱,進行官方認證等;或以國家領導人、政府官員等公眾人物的肖像或公司商標、行政領導肖像、產品圖片等作為頭像使用。
7. 冒充公眾人物、公司行政領導等他人在社交媒體上進行公司及產品宣傳。
8. 擅自利用社交媒體、電商平臺,如微商、淘寶、京東等,銷售公司產品。
9. 其他假借公司名義在社交媒體實施的違法、違規行為。
10. 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,公司將按照《業務守則》處分等級制度進行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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